更新时间:2023-12-08 22:35点击:
长沙23岁女生跟车货拉拉搬家跳车身亡引发广泛关注,2月23日,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4日,货拉拉发表声明承认,对此事件的发生,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感到极度自责与愧疚。目前,女生家属对外表示已与货拉拉平台协商一致。
跟车人发生意外受损害,货拉拉平台究竟该承担何种责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广东深圳曾发生一起货拉拉跟车人受伤事件,2020年11月26日,法院二审判决货拉拉公司对被告司机赔偿义务承担部分补充清偿责任。
跟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受伤
2018年11月25日,司机黄某通过货拉拉APP接到货运订单,当晚在驾驶车辆搭载乘客王某、何某行驶至广深高速南行宝安出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隔离防护设施损坏,司乘三人受伤。随后王某被紧急送医救治,于2019年3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117天。
为此,王某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王某损失32.9万余元,被告货拉拉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此,货拉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点为货拉拉公司与司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货拉拉公司对于乘客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一
货拉拉公司与司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非司机挂靠单位
根据《货拉拉用户协议》3)b条款,“货拉拉”仅为阁下及参与面包车、货车提供中立、独立、免费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阁下同意及承认“货拉拉”并非阁下的代理或参与面包车及参与货车的代理,亦非雇佣参与面包车及参与货车之合约的任何一方。
货拉拉APP平台用户确认上述《货拉拉用户协议》后才能选择所需车辆类型,并在“确认订单”前需点击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货拉拉软件提供的服务信息仅为普通货物运输信息。
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中托运人通过平台下单托运前已确认《货拉拉用户协议》,并在确认订单前与平台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说明认可和接受《货拉拉用户协议》申明内容。
该案审理过程中,乘客王某认为司机黄某为货拉拉APP注册司机,每月需向货拉拉公司缴纳费用,货拉拉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也可为托运人提供开具行程报销单和发票服务,此外涉案承运车辆统一张贴货拉拉标识,应认定货拉拉公司为司机黄某建从事涉案道路运输营运业务的挂靠单位和涉案营运行为经营者。
对此,法院表示上述情况属于电商平台经营模式的形式内容,并非决定货拉拉公司在建立涉案运输合同过程中具体角色和作用的关键因素,不足以认定货拉拉公司与司机黄某建立营运资质挂靠或者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同时,托运人并非基于货拉拉公司为黄某挂靠单位才与其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具体运输协议内容亦由双方协商达成,而且司机黄某亦是以其自有车辆用于涉案营运业务,因此与托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为实际承运人黄某,货拉拉公司仅为双方提供货物运输信息中介服务。
焦点二
货拉拉公司对乘客人身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跟车人有权向司机和货拉拉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在货拉拉APP平台下单的托运人并非乘客王某,司机黄某也私自“跳单”未按照规范要求向货拉拉公司报告涉案运输交易进程。
然而,法院认为,王某虽非下单用户,但客观上系托运人通过货拉拉APP平台下单并达成的运输交易协议项下的运输标的;黄某是否规范及时向货拉拉公司报告涉案运输交易进程,并不影响涉案货物交易系通过货拉拉APP平台促成。
因此,王某作为货拉拉APP平台交易订单项下运输标的且其确系在货拉拉APP平台交易订单项下运输过程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损害,具有向实际承运人黄某和网络平台经营者货拉拉公司主张相关赔偿的权利。
货拉拉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者,除需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遵循年龄限制外,还需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或者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的资质考试,并取得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